因无法对你公司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邮递有关法律文书到你公司住址,邮递信息数据显现你公司拒收,无法邮递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催促实行义务催告书》(江恩环催〔2024〕2号),自宣布公告之日起,通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可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收取《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催促实行义务催告书》(江恩环催〔2024〕2号)。
附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催促实行义务催告书》(江恩环催〔2024〕2号)
你饲养场主要是做生猪饲养项目,我局托付恩平市环境监督测定站对你饲养场猪舍排放口排放的畜禽饲养废弃物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陈述》((恩)环境监测水字[2023]第123号)陈述数据显现,你饲养场猪舍排放口排放的畜禽饲养废弃物监测成果:CODcr为2300mg/L,氨氮为201mg/L,总磷为71.1mg/L,超出广东省区域规范《畜禽饲养业污染物排放规范》(DB44/613-2009)表5中珠三角规范限值:CODcr为380mg/L,氨氮为70mg/L,总磷为7mg/L,即你饲养场存在排放的畜禽饲养废弃物中CODcr超支5.05倍,氨氮超支1.87倍,总磷超支9.15倍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划饲养污染防治法令》第二十条的规则。根据《畜禽规划饲养污染防治法令》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22裁量规范和《江门市施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在裁量权规则〉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则,我局已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议书(江恩环罚〔2023〕28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坐落2023年12月4日收到上述决议书后,未实行行政处罚决议,在法定期限内未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则,现依法向你单位宣布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实行下列行政处罚决议:交纳罚款人民币3.75万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工商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处理缴款手续。
逾期仍未实行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及追缴从2023年12月20日起的加处罚款叁万柒仟伍佰元整(小写:37500元),算计柒万伍仟元整(小写: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