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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法控制特征的认定

来源:开云官网    发布时间:2025-04-11 13:10:45

  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23号)

  裁判摘要: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并非单纯为了实施犯罪而存在,其往往谋求在一定地区范围内或者特定行业内形成一种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使正常的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制度不能得以运行,借以公然对抗主流社会。

  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实践中,各种批发、零售市场及娱乐、运输、建筑等行业,往往容易成为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控制和争夺的目标。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是非法控制特征的具体表述,“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均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度与影响力,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在控制程度上不一样。具体到个案,应根据具体案情,对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的危害程度进行区分,准确认定个案是属于“非法控制”还是“重大影响”,联系本案,刘烈勇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仙桃市的水泥销售市场、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生猪屠宰销售市场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了垄断,多数生产企业因产品没办法进入而被迫退出当地市场;多数经营者因无法销售别的产品而放弃了经营多年的代理权;多数上游企业因无法购买到质优价廉的原材料以及原材料短缺不足,提高了经营成本,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局、屠管办、建委及运管处,其工作人员均因惧怕刘烈勇等人的打击报复而不敢维持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因此,应认定该组织在水泥销售、烟花爆竹销售、生猪屠宰销售及1号公交线路运营等行业已形成了非法控制。

  刘烈勇组织、领导的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除了在经济上对相关行业进行非法控制外,还多次为了逞强争霸、确立强势地位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树立该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的非法权威,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通过以上违法犯罪活动,刘烈勇所组织、领导的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在仙桃市妇孺皆知,群众都惧怕报复,在受到欺压时不敢依法行使举报、控告的权利;该组织及其成员屡次在光天化日之下持枪械殴斗,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受到严重影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受到严重破坏,没办法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甚至公司、企业的正常运行也要寻求该犯罪组织的非法保护才得以平安无事。以上的种种情况说明,在社会秩序方面,刘烈勇组织、领导的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已经给当地造成了重大影响,使该市的社会生活秩序受到严重破坏。

  通过本案我们大家可以看到,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方面,在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积累经济基础;另一方面,也在社会生活方面不断谋求影响力,并借以削弱合法政权的控制力。这两个方面互为依托、互相促进,不断破坏侵蚀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最终形成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掌控的非法秩序,这正是此类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根本所在。

  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22号)

  裁判摘要:非法控制特征是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最本质、最核心的特征,应从“实现途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等方面进行认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的规定,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非法控制特征。非法控制特征也被称为危害性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非法控制特征是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最本质、最核心的特征,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一特征对于准确认定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对实现途径的理解和把握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所形成的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来实现的。即该罪的危害性可以通过“实施违法犯罪”和“寻求非法保护”这两种途径,来实现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一是“实施违法犯罪”。通常表现为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绑架、非法拘禁等,有时还表现为以实现非法控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为目的而实施抢劫、盗窃、诈骗犯罪以及强行插手民间和经济纠纷等侵权型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违法”,主要是指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在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所伴随的违法活动,如果仅仅是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未实施犯罪活动,则不能认定为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

  二是“寻求非法保护”,即“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俗称“保护伞”。“保护伞”并不是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的必备特征,它只是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实现非法控制的途径之一。根据《立法解释》对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规定,对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违法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而没有非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

  (二)关于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的理解和把握首先,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并不表现为对一定区域内领土的占领,而是表现为对这个区域内生活的人以及这个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有了非法的控制和重大的影响。因此,在理解上,要注意区域的大小和空间范围具有相对性,不能简单地以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为标准。

  其次,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必将表现为对某一行业的非法控制。经济实力是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发展成员、巩固和扩大组织、称霸一方的基础,而打、砸、抢等简单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所能实现的经济利益毕竟有限且暴露性太强,因此,许多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均以实现对某个行业的控制作为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目标,而这也正是其反社会性的具体体现,它必将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的生活秩序匸从这个角度分析,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应当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可以牟取暴利的非法行业。

  (三)关于对“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理解和把握“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虽然在本质上都是指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和影响,但在程度上是有区别的。“非法控制”,顾名思义是指干预已达到足以控制一些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的程度;而“重大影响”,是指虽然对于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内的社会、经济生活尚未达到任意操控的程度,但已有相当的能力进行干预和施加影响。这种“重大影响”是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而非个别的、一时的。在理解和把握上,要结合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后果、侵害对象的个数、造成的社会影响及群众安全感是否下降等因素综合判断,而不能仅仅理解为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所造成的难以处理的后果或者在社会上所造成的轰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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